在女方身体瘫痪的情况下,男方有权提出
离婚请求,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除非女方处于怀孕期、分娩后一年以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否则男方无权在此期间提出
离婚申请。
首先,如果男女双方能够就离婚、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财产的分割等重要事宜达成共识,他们可共同前往位于其中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点的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此过程中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以及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
离婚协议。
其次,如果男女双方无法就上述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是否准许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进行全面审查,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有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