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拆迁所涉及到的土地补偿问题,必须根据土地的原始使用性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且充分地支付土地
补偿金、
安置补助费用,同时还需承担住宅及其他地面附属设施和农作物等相应的补偿费用。
并且,还要为被征用土地的民众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
关于
拆迁赔偿问题的具体标准尚未统一明确,但是总体的
补偿原则强调不能降低原有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该适当提升和改善。
通常来说,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这部分费用会依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然后再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则是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费用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来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在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应详细列出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围、负责实施的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的期限,以及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权利,还有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重要信息。
房屋拆迁的整个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然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
拆迁人将书面通知发送给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者,房屋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最后,双方达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后开始实施拆迁工作。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