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配偶间
结婚后,其中一方独立用其个人财富购
买房产并成功获得
房产证书的情况,应当被视为该名
购房者的专属财产,当面临
离婚财产分割时,另一半没有权利对此提出任何形式的分割恳求。
其次,若在婚姻期间,配偶中的任意一方或者双方都使用了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来购买房产并成功获得房产证书,无论房产证书最终落在哪一方的名字之下,此房产均应被视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三种情况是:
在婚姻期间,某一方父母全额提供资金支持为其子女购置房产,而
产权登记又仅仅落在他们子女的名字之下,这种情形可被视为来源于该方父母的单方面
赠予行为,该处房产将被定义为资金支持者子女的
个人财产,另一半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时,没有权力要求对此进行分割。
最后,假设在婚姻期间,双方父母均以现金资助或其他方式支持各自子女购房,且房产产权仅落在某一方子女的名字之下,在此种情况下,该处房产可被视为双方依照各自父母所提供的支援比例共享所有。
然而,如果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法律规定必须按照当事双方的协议内容进行决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