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房屋遭遇征收时,其所有权人才有权获取相关征收补偿。
2.补偿项目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被
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部分,补偿标准应严格遵循不得低于在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与被征收房屋性质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位这一原则;
其次,对于房屋搬迁及暂时
居住权的补偿,被征收方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
货币补偿或
房屋产权交换两种方式之一;
最后,针对因征收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亦需进行相应补偿。
3.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
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此下降,同时
保证他们的长期生计得到充分保障。
4.征收土地时,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且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5.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数额不应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与被征收房屋性质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位。
6.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后予以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