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署
劳动合同时,我们可以依据以下方面来确定
劳动关系是否确实存在:
(1)员工拥有诸如工作证、服务证之类具有
身份证明作用的证件;
(2)
劳动者所填写的由雇佣方制作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或者报名表格;
(3)有关薪水发放情况的凭证或者记录,这是鉴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之一;
(4)交纳的各种
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记录;
以及(5)其他员工提供的人证。
通常来说,真实的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中予以确认:
(1)由于缺乏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导致形成的
事实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首先是在开始工作时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其次是原来的
劳动合同到期之后,雇主和员工都未能采用书面形式
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员工仍然在原雇主处继续工作。
(2)由于签署了无效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18条明确指出:
那些违背了法律、行政
法规的内容,或者是通过欺骗、威胁等方式签定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这类合同往往会因为主体不合法等等原因而造成。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