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土地被征收后,若自颁布
征地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尚未开始动工的,则应依照法定程序向业主缴纳土地闲置费用;
若是该用地连续两年都未能投入实际生产或经营,则应依据有关规定,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无偿回收
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措施。
对于已完成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如在一年内未予利用且仍具备耕作条件的,应由原耕种该片耕地的集体或个人负责恢复耕种工作,亦可由用地单位自行组织耕种;
然而,若该用地在一年后仍未启动建设工程,则应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土地闲置费用;
若该用地连续两年未得到有效利用,则需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无偿回收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措施;
若该片土地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应依法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征收,即指国家出于
公共利益的需求,在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附着的各项权益转移至国家所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土地征收作为将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关键环节,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均有所涉及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