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房
产权属争议的
拆迁事宜,应首先由
当事人自行尝试进行妥善的协商与解决;
倘若在政府所发布的拆迁通知中所规定的期限范围内,仍未能成功化解争议,则必须由拆迁方提出具体且合理的
拆迁赔偿方案,并上报给当地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机构,经其审批核准后方可付诸实施。
在此过程中,拆迁方需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必要的
证据保全公证以及拆迁
货币补偿金及住房改善费用的提存公证手续。
根据《拆迁装修
赔偿》第二十条的规定:
拆迁房屋有权属
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
拆迁人提出
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和拆迁货币
补偿金及住房改善费的提存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