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间形成持续
分居状态达两年之久,此种情况并未产生自动解除婚姻契约的法定效应;
然而,如双方因情感问题而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任何一方皆有权向仲裁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在
证据确凿且充足的前提下,审理此类案件的仲裁庭有可能做出
离婚审判的宣判。
所谓“
诉讼离婚”,是指当夫妻双方在是否应当离婚,以及财产如何分配、
债务如何承担,以及
子女抚养权归属这样的重大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时,诉诸于国家司法机关,通过调解或裁决来解决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