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当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
收养关系解除之际,被养育成人且仍未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对于缺乏劳力或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有义务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在决定结束收养关系时,有权请求养子/女给予经济上的援助和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
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
收养期间支出的
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