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农村
土地补偿费归属农村集体所有。
当政府征收农村
集体土地时,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如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还需完成
征地审批手续以及制订合理的
征收补偿方案等重要步骤。
2、在涉及房屋
拆迁方面的事宜中,应以双方所签署的
拆迁协议中所约定的支付补偿款项的时间为起始点进行计算,若未能按时支付,则将产生相应的利息。
3、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严格按照协议中的条款执行,若未作明确约定,则应依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政府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并且其长远生计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政府还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予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且至少每三年应对该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