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信用卡逾期未偿付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依据欠款金额及欠款时间进行深入的分析:
1.若欠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万元,且在发卡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依然未能如期偿还,则这种行为将被视为
信用卡欺诈罪,涉及到
刑事责任的承担,同时也需继续履行
债务的清偿义务;
2.然而,若并不满足上文中提到的任何条件,那么仅需负担起偿还债务的
民事责任。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认定为
信用卡诈骗罪,并面临相应的
刑事处罚: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此外,《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依然未能如期偿还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