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职务执行者,
公共安全的维护者,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履行自身的职责使命,坚决保障被
拆迁户的正当权益免受侵害。
若在遭遇
强制拆迁时未能得到警方及时有效的干预与救济,则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寻求
行政复议以督促相关部门启动调查程序;
2、向检察机关
申诉投诉,请求司法介入监督执法活动;
3、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通过
司法途径寻求公正裁决。
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对于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
不予立案,或被害方认为公安机关未尽到
立案义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此时,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就不立案的原因作出解释。
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便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收到通知后,须立即展开立案调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