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
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要求被告就其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举证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如下:
作为行政机关,被告必须对其作出的每一项行政行为负责举证,并需提供充分的
证据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支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同时,被告不得擅自向原告、第三方以及
证人收集证据;
若由于
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经过人
民法院的批准,被告可申请延期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