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件)根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凡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信用卡诈骗行为都应当
立案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假借他人
身份证明申请获取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以及未经授权而擅自盗用别人的信用卡等方式,从事诈骗行为且
诈骗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具有恶意透支行为,透支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在此所指的“恶意透支”系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
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以还款的行为。
对于恶意透支金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及利息,且情节显著轻微者,可依法免于追究其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