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具备阅读能力的老年人而言,他们同样可以通过委托他人代笔来制定
遗嘱。
这种经
由他人协助撰写的遗嘱,在法学领域中被赋予了“
代书遗嘱”的称谓。
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代书遗嘱需要有两名以上的
见证人出席见证整个过程,由其中一名见证人负责代笔书写内容,同时必须要得到遗嘱人自身以及代书者和其他见证人的亲笔签名确认,以及明确标注时间、月份及年份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