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备户籍但无自有房产的人员如何予以妥善安置问题,具体的实施措施应由当地政府依照相关
法规和政策加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各个省市自治区的政策法规有所不同,因此无法给出统一的答案。
然而,在涉及到
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住房拆除情况时,即使
当事人没有自有房产,也可享有相应的补偿待遇,这种补偿主要表现为安置费用,而非直接的现金补偿。
关于安置方式的选择与执行,完全取决于当地政府的决策。
在涉及到
公共利益的国有土地征收项目中,应对被
征收房屋的所有者给予合理的补偿。
若由其他机构负责安置工作,则政府应当将安置费用交付至该机构手中。
对于无需进行安置的人员,政府应将其安置费用直接支付给个人,或在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后,将此部分款项用于缴纳
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