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犯罪行为,其违反了我国
信用卡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通过运用信用卡进行各种
欺诈活动,从而达到骗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从
犯罪构成来看,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凭借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得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或者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滥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各种形式,来实施诈骗行为,而且所涉及的
诈骗金额必须要达到一定数量才会被认定为
犯罪。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根据
刑法规定,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处罚,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如果诈骗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当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