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援引
抗辩权的限制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
同时履行抗辩权仅能在当
当事人双方均负有
债务且债务履行顺序并无明确规定时得以适用;
其次,
先履行抗辩权的启动前提是具有明确的债务履行顺序,且必须是在先履行一方尚未完全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最后,
后履行抗辩权则需在存在明确的债务履行顺序,并且后履行一方尚未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