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积留的遗赠财物,依照法律属于夫妇共有的财富,只要公婆在婚姻维系期间离世之时并未立下
遗嘱明确指定此等财富只归属男方私有。
根据相关立法,夫妻在婚姻达致
存续之期所受让的资产,视为夫妇的共享财产,由二人共同享有所有权,除非
继承人依照遗嘱明示这些资产仅归属于其中任一方所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