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示,
信用卡诈骗乃一种
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以虚构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金额达到了较大标准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其次,若该诈骗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最后,如果
涉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在上述所有情况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
催收之后仍然没有归还
欠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
盗窃了信用卡并加以使用,那么他将会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受到相应的
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