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告期内,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表达个人观点和异议的权利,同时亦有权请求有关部门组织
听证会以供交流探讨。
其次,当
征地区域安置补偿计划经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之后,若被征收土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存在疑义,应首先寻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
若经过协调仍无法达成共识,则该事项将交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定决策。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若批准征地的机构为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那么其所做出的裁定结果可依法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满的,被征收土地农民既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出最终裁决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