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轻伤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规定,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的长度达到或超过3.5厘米(对于儿童来说,此数值为3厘米),或者累积的创口总长度达到或超过5厘米(对于儿童来说,此数值为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性的创伤皆可认定为轻伤。
第十五条指出,面部遭受伤害之后留下了清晰可见的疤痕,疤痕长大于等于3厘米,累计长度大于等于4厘米;
单个面积在2平方厘米以上,累计总面积在3平方厘米以上;
或者造成面容受到影响的色素改变范围达到6平方厘米。
而第十六条则明确指出,面神经受损导致部分面肌瘫痪,从而对面容和功能产生影响者也属于轻伤范畴。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
轻伤一级和
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