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对于已经超过法定
追诉时效的案件,通常不再予以追溯
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依法撤销相应案件,或者采取不
起诉、中止审判或宣告无罪等决定或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
刑事拘留这一
强制措施仅适用于那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涉嫌
刑事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