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通常情况而言,原业主未缴纳的
物业费用,不能强行要求现任业主予以偿还,除非原业主与现任业主之间签订了明确的
补充协议或其他特别约定。
每位业主都应对其应履行的义务负起责任,按约定期限向物业服务方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若物业服务方已依照约定及相关法律
法规提供了服务,那么业主便无权以未实际接受或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用。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