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若内地居民有意向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应当共同前往其中一方
当事人长期居住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在双方都表达了
自愿离婚的意愿且已就
子女抚养以及
财产分配等事项达成共识之后,可获准许
离婚。
此过程中,双方均需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
离婚申请。
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确认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事宜已经妥善处理后,将为其颁发
离婚证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