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与
家庭共有财产在诸多方面均具有显著的特性,其首要特性在于所依附的基础条件具有特异性,这体现为夫妻共有财产是由于夫妻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而家庭共有财产则是由于
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了特殊的亲属关系而衍生出来的。
其次,
产权归属亦具有明确性,通常而言,夫妻共有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而家庭共有的财产则应该由整个家庭的成员们共同享有所有权。
此外,这两种类型的财产还具有其他的一些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
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
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