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证明他人拒绝允许您探视子女,可以考虑寻找
证人提供相关
证据,或者对阻碍探望行为进行录音或录像作为证据。
倘若经过多次与对方就此问题进行商议后仍未达成共识,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已经启动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未获得结果的,还可请求法院迅速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若子女年龄达到10周岁以上,则其对于是否给予探望具备了独立思考判断的能力以及明辨世事的智慧,因此,法院应先征询他们本人的意愿。
若子女表示反对,则不宜强行实施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