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中的“
帮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指的是
犯罪团伙或者个人为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从而获取经济利益或从中牟取其他好处的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
行为人涉及的流水金额仅有四万人民币,而所得利润尚未达到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严重程度,那么便无法构成“帮信”
罪名。
反之,倘若行为人的确存在上述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的
刑事处罚。
此外,若涉案单位也参与其中,则需对单位进行
罚金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同样适用上述
刑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在实施“帮信”行为的过程中还触犯了其他相关罪行,那么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及刑期。
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帮信”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
犯罪主体方面要求为一般自然人,而非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再次,
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手段,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并且
情节严重者才会构成犯罪。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
4.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
5.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
行政处罚,之后又继续从事此类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
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