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用补偿标准为:
1.耕地补偿:
旱田每亩5.3万元,水田每亩9万元,菜田每亩15万元;
2.基本农田补偿:
旱田每亩5.8万元,水田每亩9.9万元,菜田每亩15.6万元;
3.林地及其它农用地补偿:
每亩13.8万元;
4.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
每亩13.6万元;
5.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补偿:
每亩2.1万元。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为:
1.房屋补偿:
楼房每平米3300元,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米2800元,砖瓦房每平米2400元,平房每平米1900元;
2.其他
地上附着物补偿:
仓房每平米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米165元,沼气池每个4600元,厕所每平米190-300元,猪鸡舍每平米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米165-280元,菜窖每平米180-330元,砖石墙每延米190元,格栅每延米450元,大门楼每个2400元,饮用水井每眼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