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允许探访孩子的情形,我国法律赋予了
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对探望权的
强制执行并非普通的强制执行方式,法院并不具备直接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以及其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
具体来说,所谓的强制执行其实是指对那些无视法院裁判,拒不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义务的相关个人与机构施加惩罚性措施,例如实施
拘留或者罚款等强制手段,以迫使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进而帮助需要探望孩子的一方实现其与孩子之间的互动交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