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还没有注意到,胎儿在未出生之时就已经拥有了
财产继承的权益份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进行
遗产分割时,必须要保留胎儿应得的
继承份额。
如果胎儿在分娩出来后不幸死亡,那么保留的这部分份额将按照
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此外,当涉及到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对胎儿利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我们应该将胎儿视作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
然而,若胎儿在分娩出来后即
宣告死亡,那么他/她的民事权利能力便从一开始就不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未出生的胎儿可继承遗产。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
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