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
监视居住者在这期间遭到
逮捕时,并不意味着他们将会立即收监。
相反,只有在经过法庭审理且被判定为有罪之后,才会执行实际的收押。
监视居住是一种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手段,主要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进行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所实施的,目的在于限制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规定他们在特定时间内不得擅
自离家或离岗,同时对其活动行为进行监控和约束。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