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票据
抗辩权所受到的种种限制,我们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理解:
首先,根据
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
债务人不得借用自身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理由来对抗持有该票据的
债权人;
其次,票据债务人也同样无权以上述抗辩为理由来拒绝债权人对其前手的追索请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持票人在获取票据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行为,那么他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票据权利;
反之,如果票据
责任方在履行
债务过程中出现了重大过失,他们也将无法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
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
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
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