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认定多起
盗窃行为中总计所涉及的金额,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具体而言,这是指将所有被盗窃物品和财产的价值累加在一起进行计算,若其数值达到了一千元到三千元之间的水平,便可以被定义为“盗窃
数额较大”,从而构成了法定意义上的盗窃罪。
在此种情况下,“盗窃罪”是指以个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取公私财物,且其所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量或进行过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危险武器盗窃以及
扒窃等行为的
犯罪行为。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