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要求,关于
欠款纠纷的
诉讼时效是固定为三年时间的,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权利人清楚或应该明白其所享有的权益遭受了侵害以及责任承担者的确定之日开始。
至于欠债未予偿还的问题,若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自受损之日起已逾越二十年,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
但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若诉讼时效已经过期,且
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送
催收到期款项通知书,只要
债务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就应被视为对原有
债务的再次确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
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