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个人在婚前所负担之
债务问题,依据现行法例,一般情况下并不能转化为夫妻二人之间的
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所负担的债务,其性质是为了满足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
2、对于夫妻另一方来说,若他们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将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这部分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除非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否则这部分债务并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单方面的
婚前债务,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时,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协议,或者夫妻一方在事后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等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同样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部分债务就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