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两次婚姻
起诉之后,最终获得判决
离婚的依据在于证实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且无法得到调解。
在此情形之下,人
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履行调解职责;
若确实证实感情破裂、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对于任何一方男女,倘若他们希望离婚的话,可以先通过相关部门尝试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