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几个显著特点包括:
首先,它是
离婚父母对于子女的法定权力;
其次,这个权力在一段婚姻结束后才开始生效;
第三,虽然拥有权力的一方可能是与子女分开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但承担责任的却是直接照顾子女的另一方;
最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前提。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