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某笔
债务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时,我们需着重考虑这笔债务是否主要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
第一种情况,倘若该笔借款存在“说不清”的现象,那么我们应当将其视为夫妻的
共同债务。
夫妻中任何一方若想对婚内相关债务解除责任的话,只能是通过让
债权人知晓他们曾经对
婚后财产进行过明确约定,即“各自所有、各自承担”,或者债务并未用于夫妇婚后共同生活之中。
如果有这样的约定,且债权人也知情,但借款最后确实用于了婚后家庭生活,那这个债务便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需承担起偿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笔欠款存在“道不明”的现象,那么我们也应该将其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尽管夫妻中的一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理论上可以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只需由该方自行偿还即可,但是这种情况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该方必须是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独自筹集资金进行经营活动;
其次,他/她的收入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三种情况,如果该笔债务已经被“分割”,那么夫妻双方仍然需要承担起偿还责任。
即便夫妻双方在
离婚协议或人
民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中已经对
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处理,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提出索赔要求。
当一方因共同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提出追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换句话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
夫妻财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仍然需要承担起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