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在
劳动合同期限之内选择离职通常并不视为构成违约行为。
具体而言,根据
劳动法的明确规定,
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为了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和
劳动关系的稳定运行,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以此方式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此外,对于处于
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同样拥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并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然而,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那么这将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按照事先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实际提供的培训费用。
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