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采取了"
另案处理"的措施,被指控的
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接受进一步的
追责。
这意味着他们的行为并未在现阶段的案件中得到全面审判,而是要转移到其他案件中进行审理。
换句话说,尽管已经从当前案件中剔除,但他们仍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在这个问题上,检察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对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书、
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以及法院作出的
判决书中所涉及的"另案处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监督,确保法律监督工作能够覆盖到"另案处理"的整个过程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