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措施通常针对那些行为正在实施过程中或行为构成
犯罪疑问的人士,被称为
现行犯或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
拘留作为紧急应对之策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
类别:
首先,关键在于对其行为处于预备状态或犯罪已经实施但仍未被发现的现行犯;
其次,是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
证人直接指控
涉嫌犯罪的现状;
再次,是在其居住地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
证据;
此外,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若有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之中,也可视为拘留的合理理由;
最后,如果存在毁灭、
伪造证据或
串供的可能性,亦可作为拘留的依据。
同时,对于那些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尚未明确的人员,同样可以进行拘留。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