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受到
管制、
附加刑处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但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时,也可适用此项措施;
再次,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为了避免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
羁押满一定时间,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他们也应该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然而,对于
累犯以及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那些通过自残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及
危害国家安全罪、
暴力犯罪等严重
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那些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则不适合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
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
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