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项的收取时间通常在三个月左右。
在实施
征地拆迁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准则,且
拆迁补偿款必须在征拆补偿及安置方案获批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若未能按照规定全额补偿,
当事人有权拒不交付土地及房屋。
在此背景下,房子拆迁补偿款应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拆迁房产的所属权并非仅由户口簿所决定,户主未必即为房屋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而被征收人亦须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关于
拆迁安置问题,一般会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双方就安置方式、地点以及标准等内容达成共识,并在
拆迁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但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项裁决便转化为具体的
行政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安置方式既可以选择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问题,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或支付临时
安置补助费,让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进行临时过渡,以此缓解安置用房的压力。
若安置用房无法一次性解决,则应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如此一来,拆迁安置便可划分为两种形式,分别为一次性安置和过渡性安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