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安置房的
产权归属应当根据相关登记记录予以确定。
按照
拆迁协议的签署者,对
安置房的产权进行设定。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
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在何人名下为准。
若未进行登记,则
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
确权请求;
2、在房屋
拆迁之后,安置房的分配原则是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由于被拆除房屋属于
共同共有,因此,安置房亦属于
共有财产,需要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
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
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