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鉴于
离婚事件属于
民事纠纷之列,应当前往被告私人居所所在地区块级别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然而在实际情况下,若被告的居所与其常驻地点并不相同时,那么就需要前往其常驻地点所属的区域级别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点,倘若
离婚诉讼的被告人下落不明或已经被宣告为失踪人口,那么我们需要前往原告人居所所在地区块级别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点,若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离婚请求,那么该组织有权进行调解工作或是直接将此项诉讼提交至人民法院。
而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进行调解程序;
若经过调解后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则调解无效,应当依法批准
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