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法院宣告
缓期执行刑罚的
犯罪分子而言,若其在
缓刑考察
期限届满之后再次触碰
刑事法律红线,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那么他是无法被视为
累犯的。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缓刑制度本身就是一种附带条件的
暂缓执行刑罚的措施。
而累犯则是指那些曾经遭受过一定程度的刑罚惩罚,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得到赦免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再度犯下被判处同样刑罚的罪行的罪犯。
因此,尚未执行的刑罚并不能够构成累犯的要素。
《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