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如下所述:
需向申请人
家庭成员在其主要
户籍所在地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已实际定居时间超过三年;
申请人家庭相关成员需在共同生活方面具备正式的
赡养、
扶养或
抚养关系;
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五年前,该家庭并无发生过任何售
卖房屋及赠与行为;
而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空间面积应当低于15平方米;
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价值皆应低于政府划定之最低限制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
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