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
持卡人在具有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下,超越了相关
法规所设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并且经过发卡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应当被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指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
债务偿还;
(5)利用透支资金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