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满十二周岁但未达到十四周岁的
违法者,不论是在故意杀人案件还是在
故意伤害案中,只要致使他
人死亡或使用特别残忍手段导致他人重伤并形成严重残疾的,情节恶劣的,若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均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并可被判处
刑罚。
然而,如果涉案人员年龄未满十二周岁,则他们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也无法接受相关的刑罚惩罚。
《
刑法》第十七条
【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